近來媒體報導內政部營建署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主辦的合宜住宅案件,工程會表示這些案件係依都市計畫法或土地徵收條例辦理土地標售,採評分及格分數八十分以上者之最高價標決標,並非依據採購法。

工程會為瞭解營建署「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及第二區土地標售案」、「機場捷運A七站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預標售)案」及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用地標售)案」辦理情形,代理主任委員顏久榮特指派三組人力分別赴各該機關訪查各案招標過程。

工程會表示,營建署浮洲合宜住宅案,係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條規定,以附條件方式標售土地;營建署A七站合宜住宅案及桃園縣政府八德地區合宜住宅案,均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以附條件方式標售土地;都是引進民間資金及技術興建合宜住宅。

該三案均由主辦機關參考評選委員會之機制,成立審查委員會,就團隊組織、開發規劃、施工計畫、財務及銷售計畫予以評分,平均分數達及格分數八十分以上者為合格投標廠商,再開啟合格投標廠商之價格標封。由於係標售土地案,故以公告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得標,八德案發生弊情主要係人為操守問題。

工程會表示,採購法之最有利標評選廠商,係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標準採購方式,工程會對於評選最有利標訂有嚴格之作業規定,採購機關如照規定程序辦理,可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之競標機制。對於尚在施工中之板橋浮洲及林口A七合宜住宅二案件,工程會促請營建署參照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加強施工品質管控。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工程會-合宜宅最高價決標非依採購法-160000569--finance.html搜尋相關資料:525全民配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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